征文选载 ‖《考验》!一桩轰动全国的惊天大案,一段刻骨铭心的办案经历

点击数: 发布时间:2018-04-03 

考 验

  文/陆剑凌

    一名公诉人往往很难记住自己职业生涯里到底办了多少个案件,可只要一提及某个他承办的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,他一定刻骨铭心。办理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,这类案件持续的时间长、承受的压力大、耗费的精力多,是对公诉人职业道德、业务能力、作风纪律、个人品格的全面考验。办理此类案件固然十分辛苦,但它能加快公诉人的成长,成就公诉人职业生涯中的精彩和经典。这里我讲述的,是20多年前参与办理的一起特大刑事案件。

    1994年7月,震惊全国的邓斌非法集资案在无锡案发,该案犯罪数额高达32亿,社会影响非常大,全国12个省市的300多个单位一度陷入债务缠绕的怪圈之中,经济纠纷迭起,社会矛盾剧增。这个案件当时号称共和国第一大集资案,直接惊动了中央领导。中央对此案高度重视,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,江苏省、无锡市两级纪检、监察、检察、法院、公安等部门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办案组,直接参与办案的人员就有数百人,最高峰时包括外围工作人员达到1500余人,一场旷日持久的大会战由此拉开帷幕。

  

  

    我作为邓斌案件的公诉人之一被选入专案组,那一年我32岁,正是年富力强挑重担的时候。此前我经历过“严打”,已有十余年的一线办案经历,是无锡市检察院刑检部门的办案骨干。但邓斌这个案件任务来得突然,而且案件的重大、复杂程度远超我的想象。一开始,我感到压力很大,因为这是我公诉职业生涯中遇到的最大的案件,涉案人员串串相连,经济关系错综复杂,案卷就有一百多本,我深感肩上责任之重,担子之沉。但是,作为一名公诉人,当职业生涯中最重大的考验、最关键时刻到来的时候,应该义无反顾,挺起胸膛,走上办案前线。各级领导的重视,各方力量的支援,人民群众的期盼,让我更加坚定了决心和信念:一定要打赢这一仗!哪怕历尽千辛万苦,也一定要竭尽全力把这起案件办好,绝不能辜负组织和领导的信任,更不能辜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。

    邓斌非法集资案涉及投机倒把、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、行贿等多项罪名,包括我在内共有4名公诉人具体负责审查起诉工作。我主要负责“非法集资”这一块,这是关系最复杂、证据材料最多、工作量最大的一块。如何在一百多本案卷材料中理清事情发展的来龙去脉,包括邓斌如何集资、以什么名义集资、如何发展成立公司、如何跟北京某机关挂钩、哪些情况需要补充侦查等等,一切都是未知数。

  

    我知道,这需要时间和耐心,必须通过仔细阅卷,深入了解案情,才能找到答案;整个案件就象迷雾笼罩的一座高山,只有走遍上山的每一条路,才能从总体上把握山的高度、走势和特征,只有通过仔细的阅卷审查,才能摸清整个事件的脉络。我静下心来,全身心投入案件的审查工作,一步步地融入案件,一点点地掌握案情。我经常阅卷到深夜,用来记录案情要点的笔记都堆了几摞。现在想来,审查这个案件,正是这种不怕吃苦的“愚公移山”精神,让我很快进入角色,找到案件的突破口。

  

  

  

    我反复阅看案卷材料,仔细查找合同协议,认真梳理案件脉络,挑灯夜战,两个月下来,终于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理出了头绪,整理出案件的主要事实:在1991—1994年长达4年的时间里,邓斌采用招摇撞骗和行贿的手法,与一些不法分子、腐败分子勾结,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,利用北京兴隆实业总公司下属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总经理的身份,通过百余名集资中介人,采用“拆东墙补西墙”兑付高额利息的方式,疯狂集资敛财,资金流向涉及江苏、广东、北京等12个省、直辖市20多个地市的300多家一级集资单位和30多位个人,资金、债权、股权、不动产等各类财产遍及大江南北……

  

    在弄清全案基本事实的基础上,我起草了案件报告,向专案组的领导作了汇报,并和其他同志一起到北京向中央领导小组作了专门汇报,得到了中央领导小组的肯定。与此同时,对案件中需要补充的证据,我一一列出补证提纲,安排人员继续调查,尽快完善证据体系,为案件起诉作好充分准备。

    由于邓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,案情复杂,社会影响恶劣,中央领导小组多次指示办案组,一定要把此案办成“铁案”,而且要办成“板上钉钉并带拐弯的铁案”,要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。但是,对于邓斌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,当时有很大的争议。中央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定投机倒把罪,但理论界并不认同。

  

    如何从法理上进行论证,确保案件定性准确,这是摆在公诉人面前的又一个难题。投机倒把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一个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罪名,由于含义比较笼统,内容损益不定,边界模糊不清,被人们称之为“口袋罪”。但正因为如此,司法实践中论证和适用投机倒把罪名颇费周折。

  

  

  

    对于邓斌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问题,得益于高检院公诉厅的指导,我根据公诉厅领导的指示意见援引有关法律规定,并查阅了一些刑法学的理论资料,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阐释,终于将这个问题论证清楚。邓斌等人以营利为目的,以签订假联营协议书的形式并用高利息为诱饵,采取以新集资款还付旧集资款本息的手法,面向全国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,本质上是一种“买空卖空”的投机行为,严重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,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,还诱发了大量的经济犯罪串案,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,符合投机倒把罪的构成要件。

  

    在此基础上,我又吸收多位领导的指示意见,反复推敲,写出了长达一万多字的公诉词,对邓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客观求是、论证严密、说理深刻的指控。这篇公诉词受到了广泛的好评,后来《人民日报》等多家媒体对邓斌案件进行了报道,记者在报道中多处引用了我写的公诉词。

    邓斌案件前后历时一年多,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,最终完成了对案件的审查。1995年10月,邓斌案件在无锡市中级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,中央、全国各地都有人旁听,新闻单位高度关注,辩护方阵容强大,包括大学教授和北京的律师,而且水平很高。法庭上,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,辩护方针对被告人主体身份、部分受贿事实、法律适用条款、量刑幅度等问题提出了异议,我牢记公诉人的职责使命,会同其他三位公诉人一起,根据法律、法理和案件事实对辩护方提出的不正确观点给予了有理有节的驳斥。开庭持续了三天,控辩双方经过两轮辩论,一直持续到第三天晚上10点多才结束,当我走出法庭的一霎那,我才感到一块巨大的石头从心里放下。

  

    1995年11月13日,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邓斌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,邓斌等人不服,提出上诉,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1995年11月27日,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,邓斌被判处死刑。11月29日,无锡市人民大会堂召开了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投机倒把案公判大会,邓斌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。

  

  

  

    邓斌非法集资案终于落下帷幕,如释重负的我仿佛从一场梦中醒来。邓斌案件的办理,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公诉人的不易,案件的准确定性,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;在浩如烟海的案件材料中理清犯罪事实,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;面对工作中的困难,需要依靠上级的支持;面对巨大的压力,需要成熟冷静的心理素质;面对工作中的措折,要有必胜的信心和大无畏的勇气。

  

    一句话,要有处理重大复杂事件的综合素质,只有这种素质,才能处变不惊,从容担起公诉人身上的这份重任。承办这样重大复杂的案件,我感到公诉人就象战场上的战士,办一个案件就是一场战役,有方向,有谋略,有计划,有行动,有分工负责,有配合协作,最后的胜利就属于这个团队。作为公诉人,当看到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被法院采纳,看到人民群众期盼的公平正义得到伸张,我从心底涌起一股难以言表的激动和自豪。

  

  

  

    历史不会忘记这个发人深省的重大事件,邓斌案件随后被载入中国共产党历史反腐倡廉大事记。现在,我离开公诉人岗位已有多年,但回忆起当年参与办理邓斌案件的点点滴滴,仍然记忆犹新,耳边仿佛总有一个声音在提醒我:“公诉人,你准备好了吗?”每当这时候,我就会感到身上一下子增添了的许多勇气和力量,鼓励和鞭策我从容去应对工作中的一切困难。

  作者单位/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

  图片/来自百度

  本期编辑/江仁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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